1月30日周末的上午,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室,一审法官、二审法官及中原审委会的领导们齐聚一堂,对9件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、改判后,一审法院仍有异议的案件进行评查。
一审承办法官先说明案情,阐释裁判理由,并对二审裁判提出异议,再由二审法官进行回应,双方一问一答之间,厘清了案件事实,讲明了争议焦点。最后由审委会委员依次点评、发表意见。 最终,9件案件中,6件被评为一级案件,1件被评为三级案件,2件未评定等级,其中1件案件因对法律适用问题分歧较大,难以形成绝对多数,需请示上级法院再作评定,另1件属涉群体性系列案件,为慎重起见,需进一步沟通研究评议。
根据报道,这是太原中院2020年10月14日出台《案件监督管理办法》后举行的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之一。2020年12月12日, 针对经过尖草坪法院一审法官自评、审委会初评后,对市中院二审发回重审、改判仍存有异议的28件案件,中院审委会委员逐案点评、发表意见,13件被认定为一级案件,15件被认定为二级案件。
根据经验总结认为,这样的案件评查会,让一、二审法官面对面交流讨论,充分各抒己见,对两级法院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,减少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,具有重要意义。官宣还总结了召开过几次案件评查会后的办案思路:1、对于系列案件,一审法院在判决前,如有法律适用问题,可向二审法院请示寻求指导,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。2、对于新类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,一审法院要精准研判,准确把握,及时沟通请示上报。3、要尽全力查清证据背后的“故事”,尽最大努力还原事实真相,让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统一。4、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,要推行“当事人讲事,代理人论理”,确保让当事人到庭把事实讲清楚。5、坚持发改案件沟通前置,在确保裁判独立性的前提下,二审法院发回改判前应和一审法院就案情进行沟通了解。6、坚持类案检索制度,同一类案件要分到同一合议庭,有利于裁判标准的统一,坚决杜绝类案不同判现象发生。
一直以来,各类诉讼案件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,是作为二审法官、二审法院的自主职权形式出现的,除了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裁决之外,在法院内部,还会涉及到一审法院、一审法官的业绩考核问题。
人们都以为案件的一审结果被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,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最大,不为人知的是,自己审理的案件结果,得不到二审法院的维持一审,对于一审法院、一审法官的影响也颇大。
对于基层法院、法官而言,无不谈“发改率”色变。法院内部乃至外部成绩汇报,一直是将案件的“发改率”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出现的。一审案件结果被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或是发回重审,不仅是对一审法官司法能力的否认,而且会直接影响所在法院在同级其他法院排名中的审判质效考核,最终的结果会是,影响法院领导的业绩考核、员额法官的等级晋升和绩效奖金发放。
由于对二审结果的毫无影响力,即使一审法院、一审法官对于二审结果不认可,但也没有改变能力和申辩机会,导致了出现很多一审对于二审意见颇大的情况。自己辛辛苦苦审理出来的案件结果,貌似被上级法院随意不予支持,还被没有申辩机会的认定是自己的责任影响业绩考核、职务晋升,曾经有一审法官公开发文质疑自己的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发的理由。
如果基于以上考量的话,让一审法官走进中院审委会,与二审法官面对面‘辩论’,无疑是一大进步,体现了二审法院的公开态度和公平精神。既能找到案件审判质量存在的问题,有的放矢加以解决,又有利于一二审法官互相学习、加深沟通、共同提高业务能力,减少和消除误会。
但是,看到这个制度的有利一面,烟语君也不得不说出自己的担忧。从官宣的经验总结也可以看到,提交案件评查会的,都是被二审改发的案件,评查之后的结论很多是,“可向二审法院请示寻求指导”、“及时沟通请示上报”、“二审法院发回改判前应和一审法院就案情进行沟通了解”等等之类的,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前需要加强沟通。
在制度经验宣传里,也将“通过召开四次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,审判质效提升明显,2021年1至4月份共审结二审案件1904件,同比上升31.49%,其中维持原判1152件,改判154件,发回重审96件,一审改判率、发回重审率,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.35%和3.38%。”,作为了制度的成效进行介绍。
难道,二审法院也持尽量减少二审改发率的效果追求?这样的追求合理吗?
首先,一二审法院在一审案件审判阶段进行案件结果的沟通,给人的直接印象就是会有害于一审、二审的独立审判制度。可以想象,二审法院仅是根据一审法官的汇报就出具意见,是不是有可能偏听偏信?二审法院一旦对于一审案件出具了审判意见,怎么还会在二审阶段再裁决出不同的结果呢?这样的话,当事人满怀期望、费事费力进行的二审程序,岂不流于形式?其次,二审法官接受一审法官质疑的同时,实际上也是自己审判工作接受评查的过程,也有可能被一审法官挑出质量问题。如何避免自己承担过多的审查和质疑,只要维持了一审判决,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周末加班写报告、接受被评查了?此项制度的施行,会不会造成二审法官为了减少麻烦,对于上诉案件,一律采取维持原判的二审结果呢?道理很简单,维持了一审,就不会上案件评查会了。不久前,逍遥镇胡辣汤、库尔勒香梨、景德镇陶瓷等商标维权案件震惊了全国,这些历史形成的地方名产被注册成商标,被某些人、某些私人协会以司法案件维权名义谋取巨额利润,动辄全国各地数百上千起案件进行诉讼,媒体关注全国质疑后,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、最高法院发令叫停。事件中,需要引起法律人注意的是,这些协会起诉的案件,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,都是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支持的裁判结果,为何没有一家法院裁判驳回的呢?难道几千起案件的法官,一个发现其中如此明显的法律问题都没有?还是法官们都忌惮于此前的判决结果,不屑于为了一个案件自己以身试法?类似的案例还有,近期传的满网都是的,原告诉称自己“被拐卖”却依然被判决不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。这样的这么多判决书,也都是历经多年、一二审裁判一致的。如果案件的上诉人知道,他们的案件在一审结果,二审法院就已经出具了审判意见,会作何感想?无论如何,以上的案例都告诉我们,一审二审裁判结果一致,未必就代表案件结果没有问题,甚至是那些平反的重大冤假错案,也都是二审维持的。如果二审法院也致力于减少二审改发率的话,会不会让二审法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,减少对于一审法院案件审理瑕疵的纠错积极性呢? 往期文章:律师给有夫之妇手写的110多页情书被曝光,某些律师还会说,睡别人老婆不违法不犯罪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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